8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 ,开展生态修复规模达到10公顷以上的,允许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县域范围内取得不超过生态修复面积10%的新增建设用地
,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文化教育、光伏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入和后续产业发展。
原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服务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重点围绕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总体布局,以解决生态系统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为支撑,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健全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地、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崩岗综合治理、石漠化防治、河道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森林质量提升、中幼林抚育、退化林(草)地修复、人工商品林建设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引导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红色教育、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空间布局破碎、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空间结构不合理、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水系连通工程、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红色)旅游、休闲康养、自然(红色)教育、地下水及地热资源利用等;发展油茶、中药材、竹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参与河道保护治理及水生态保护修复,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各类专项调查数据成果,掌握辖区生态本底,找准生态问题,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拟定目标任务,合理部署工程项目,充分挖掘生态价值潜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为生态保护修复夯实工作基础。
(二)制定实施方案。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辖区内生态现状与问题,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任务目标、工程措施、投资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产业发展要求等主要内容,合理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总体平衡资金投入。项目可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若干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土石料利用、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河道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系连通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生态产业发展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原则上由市、县(区)政府审批,涉及的子项目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含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各类指标流转及其他支持措施等)应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参与主体。由市、县(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各类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
(四)推进工程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分步或同步实施各子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程实施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增强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子项目工程验收,市、县(区)政府负责项目整体验收。
(五)加强权属管理。涉及集体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按程序组织权利各方签订调整协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切实维护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纠纷。
(六)深化产业发展。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协议依法办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林)需求,发展适宜产业获取回报,进一步助推生态保护修复产业链延伸发展。鼓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域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党员干部赴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关联的红色教育基地、科普基地等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七)保障主体收益。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碳汇增量等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权益要优先入库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市、县(区)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获得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后续产业;可依法依规取得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收益。
(一)规划管控。市、县(区)政府应依法依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预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空间布局及各类用地需要;鼓励和支持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同步编制。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市、县〔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涉及市、县〔区〕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产权激励。开展生态修复规模达到10公顷以上的,允许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县域范围内取得不超过生态修复面积10%的新增建设用地,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文化教育、光伏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入和后续产业发展;其中修复规模60%以上为林(草)地的,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林业、农业、旅游业等生态产业开发;鼓励和支持在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开展地热、矿泉水的绿色勘查与合理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国有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但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将依法取得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集体用地修复后拟作为经营性建设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使用权,用于发展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集体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农用地的,可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涉及利用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养殖用地的,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指标使用。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节余的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具体的流转程序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政策执行,指标调出范围不限制,调剂差价不统筹,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生态修复为林地并经验收合格后,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可折抵占用林地定额,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四)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指导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修复项目,申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行交易,拓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收益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林木采伐。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六)资源利用。按照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涉及土石料利用的,需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财税支持。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设立省级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专项资金。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我省倾斜支持。根据各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进展及成效,分配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奖优罚劣,形成正向激励,对完成生态保护修复任务的地方,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符合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支持范围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允许市、县级政府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由同级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造林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贴。鼓励和支持市、县(区)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
(八)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与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与支持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上市融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权试点,探索将产出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作为抵押物,由金融机构等提供绿色融资贷款。落实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油茶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公众群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保护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做好日常监督管理。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强化示范引领。支持中央驻赣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全省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研究,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运作机制、修复模式和生态技术,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态保护修复典型案例,鼓励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良好氛围。